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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评论

我国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服务需求(一)
我国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服务需求(二)
我国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服务需求(三)
我国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服务需求(四)
2005年第10期(总第五十八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会
章  程
(2004年5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简称中心)。英文名称:The Research Center For Small Medium Enterprise,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RCFSME-CASS。
  第二条 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成立的以中小企业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为了联合中心内外的力量开展中小企业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成立了理事会。理事会由来自全国各方面的有志于研究中小企业的人士自愿联合组成。
  第三条 中心理事会的宗旨是,遵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为增强中小企业活力、改进和加强中小企业管理服务,在政府和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地址:北京月坛北小街2号,邮编:100836。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理事会的任务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现的结合上,对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中小企业组织与管理、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地区、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和研究成果等服务。
  二、联系和组织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研讨有关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
  三、开展中小企业理论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联合。
  五、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
  六、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中小企业政策。
  七、发展与国外境外中小企业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九、承担政府、行业、企业等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中心理事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由国家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经贸委、社会科学院等推荐企业会员,由理事会秘书处批准。
  第八条 从事中小企业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中小企业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填写申请手续。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准和监督。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审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理事会的重要工作。
  5.审查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
  6.选举顾问、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工作。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议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3.筹备和召集理事会。
  4.处理理事提出的提案。
  5.讨论并决定重要工作。
  6.增补顾问、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以及更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的提名建议。
  四、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
  五、在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办公会议,负责领导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
  要严格遵守预决算制度,每年的理事会年会要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终止,须事先召开理事会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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